(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8日電)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今天說,台灣駐美人員雖持商務性質E1簽證,但上有禮遇註記,且無停留期限,不同於一般E1簽證,另台美豁免協定也賦予權益,不是密蘇里州檢方一語就可否定。
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劉姍姍因涉外傭合約詐欺案,遭美國聯邦調查局(FBI)逮捕,外交部提出劉姍姍具外交豁免權,密蘇里州檢方卻認為劉姍姍持有的是發給貿易代表的E1簽證,非外交人員的A類簽證,不適用外交豁免權。
E1及E2簽證是美國發給條約商人及條約投資人的簽證,屬商務性質;A1及A2簽證核發對象是各國駐美外交人員及眷屬、外國政府官員或雇員及眷屬等,具官方意涵。
章計平受訪時表示,美國1979年通過「台灣關係法」明文規定,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,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;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、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,應包括台灣在內,且法律適用於台灣。
他說,台美斷交後,台灣駐美人員不持一般A1簽證,美方採彈性做法,發給特殊待遇的E1簽證,貼紙上有入境、安檢等禮遇註記,並註明無停留期限(durationof status),只要保有身分,停留時間不受限,與一般持E1簽證者有停留效期且需定期申請延長居留不同。
此外,章計平表示,1980年台美簽署「特權、免稅暨豁免協定」,賦予台灣駐美人員禮遇及豁免等權益,這些都不是密蘇里州檢方一語就能否定。10011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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